成都市审批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13731次浏览| 信息编号:z64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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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审批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成都市图书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的设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成都市图书零售批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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