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规当铺|成都黄金首饰典当|成都钻石珠宝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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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励志:
1、如果敌人让你生气,那说明你没有胜他的把握。
2、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将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3、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物保与人保应获平等对待。该学说主要用于论证在混合共同担保之下,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应获平等对待,相互享有追偿权。[31]但如批评者所言,《物权法》176条将物保与人保平等对待,旨在保障债权人的选择权,这与各类担保人之间能否享有追偿权并无逻辑关联。[32]而且,这一学说更无法解释为何平等就意味着追偿。比如,共同保证人或共同抵押人之间是“平等”的,其为何可以相互追偿,这似乎并非平等原则所能回答。结而言,现有的纯粹的教义学分析既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诸多争论中,最为关键的当属对《物权法》176条的目的解释,而目的解释的关键又在于下述价值判断,即否定追偿权与肯定追偿权之间何者在价值层面更为合理或可取。.公平。在价值层面,目前的研究都主要是从公平着眼。[33]但对于何谓公平,不同人的理解却极为不同。一种情形是在意思自治的意义上理解公平,与意思自治有违即为不公平。如有法院指出,保证人独自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并未超出其设定保证时自愿担保的范围,故不存在不公平之说”。[34]立法起草机关与少数学者也持此种观点。[35]但也有人反之认为,上述分析也适用于未实际承担责任的其他担保人。为何其可以逃避所承诺承担的担保责任?若认可追偿权,其分担的责任小于其承诺承担的责任,“没有加重责任”,[36]这难道不也很公平吗?另一种情形是在权利滥用或道德风险的意义上理解公平。在否定追偿权的规则下,债权人可能滥用权利,恣意选择由谁承担担保责任;部分担保人也可能与债权人串通,使自己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这些都不公平。[37]而相反的主张则可能是,依担保合同,债权人原本就有权选择由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选择必然包含随机、任意的成分,又何来权利滥用之说?以上两种理解将公平与意思自治、权利滥用或道德风险相混淆,难谓恰当。这就引出了第三种理解,即在分担意义上理解公平:对于一项损失或风险,众人分担总好过一人承担。从矫正正义的观点出发,损失的分担并非毫无缘由,它至少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分担义务人造成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制度都遵循了这一逻辑。正因为如此,即便没有约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担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债务人而非其他担保人造成的。[39]另外,即便基于通常的公平观念,在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重救济)之外,再使其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双重救济),也很难说一定是公平的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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