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代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1410次浏览| 信息编号:z29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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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公司注册代理:133-488-11144/400-187-8766】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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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用通俗明了的语言来说就是:成都公司注册代理一人有限公司的话,如果公司债务过多导致破产,但又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非常难以证明),对公司债务负有偿还的责任;注册2人或者以上的合股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按投资额的多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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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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