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交易需要注意的合同风险 成都商标交易

更新时间:2019-06-2712次浏览| 信息编号:z315345  
管理信息
 | 投诉
  • 优惠信息:成都商标交易
  • 地址:成都商标交易
  • 联系人:顶呱呱
  •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详情介绍
成都商标注册电话13336042721www*/html/zscq/page_sbzc/
1、一标二卖

  在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的场景下,或将引发合同的效力和违约风险。假如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该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再签商标转让合同,那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受让方享有撤销权。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仍然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或仍然不行使撤销权,那么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任何一个商标受让人都有权请求商标转让人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在商标局办理完毕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后,因履行不能,其他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无偿转让

  商标转让中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应属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单方撤销赠与。[7]商标权的转移时间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因此商标无偿转让合同自签订成立至商标转让公告期间,商标转让人其实可以随时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赠与。

  3、拟转让商标存在瑕疵

  因商标为无体物,其存在的瑕疵只可能是权利瑕疵。当拟转让商标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被查封冻结、或者被其他人提“撤三”或无效申请,商标转让合同均存在较大的履约风险。若拟转让商标虽已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但并未在商标局案登记,则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不受在先的商标许可合同约束,继受取得注册商标后收回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4、善意取得不适用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买受人原始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以维护交易安全。虽然在我国善意取得的客体已经从动产扩张到不动产,但商标转让依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8]因此,商标受让人应全链路审查拟转让商标的流转情况,不能仅调查前手取得商标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cd.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315345.htm
查看全部成都商标注册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成都商标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