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年终奖如何发放?税务风险怎么避免?

更新时间:2020-01-149次浏览| 信息编号:z55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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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到了年终奖如何发放?税务风险怎么避免?又到一年年会时,忙忙碌碌工作了一年,各位,收获了什么呢? 各个企业纷纷对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公司注册,工商变更,税务解费,会计代理,公司注销,就找顶呱呱:133-488-11144;400-187-8766】对新一年进行展望。
  对于企业员工来讲,年会是旧年的奖励,也是新年的激励。 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年会的过程中总要涉及财务问题。成都代理记账小编温馨提醒,各位企业管理人和纳税人,在准备年会的过程中,可千万不要忽视了税务风险。那么,在年会的办理过程中,有哪些财税问题需要注意呢?
  个人所得税
  1.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19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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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在年会活动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1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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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异常,注册商标会有影响吗?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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