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无人员找人开

更新时间:04-29 59次浏览 | 信息编号:z6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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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 办公场地证明。

  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1. 申请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 1 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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