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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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各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事项名称: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二、审批依据: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批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按照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四、申请材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01.设立申请书。
02.企业章程;
0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4.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0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
0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0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0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此外,《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有明确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设备的现场检查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二)所在市、县(区)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意见书。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已全部列入《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请人只需按《技术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填报和准备材料。
五、旅行社旅游许可证审批流程:
01.申请人提出申请;
02.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做出处理。
0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04.行政审批负责人(首席代表)作出决定。
05.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06.检查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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